纪字〔2016〕7号
中共河北水利电力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按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纪委针对全校各单位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落实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重要工作部署情况,以及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主动监督的原则,做到早警戒、勤提醒、常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勤政廉政。
第四条 约谈由纪委组织实施。学校纪委领导和其他负责同志为约谈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及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为约谈对象。约谈分定期和不定期二种情况,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二人。
第五条 纪委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包括三种类型:
(一)调查性约谈
1.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指示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了解约谈对象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和接受党内监督的情况。
4.了解约谈对象及所在单位解决师生员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5.针对当前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6.对其他需要互相沟通和共同研究的问题进行交流。
(二)提示性约谈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贯彻执行学校党委重要决策部署、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等方面不够得力,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进行提示性约谈。
(三)警示性约谈
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可能存在违规违纪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或者在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违规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进行警示性约谈。
第六条 对党员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纪委研究确定约谈主题和对象。
(二)纪委向约谈对象下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通知书》(见附件一),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等。
(三)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约谈时,主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指出约谈对象需要注意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认真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要求等。
第七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填写《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由纪委留存备查。约谈对象如有需要说明或进行整改的问题应当将说明材料或整改措施于10个工作日内报纪委。对需要由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和部门整改的问题,向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
第八条 约谈应当在纪委约谈室进行。
第九条 采取约谈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告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部门或单位予以澄清。
第十条 纪委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其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确实存在违规违纪问题,需要予以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在约谈前做好谈话准备,并根据反映或者发现的问题列出谈话提纲。
(二)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
(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四)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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