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字〔2016〕1号
大力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下简称“三转”),是根据党章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与时俱进提出的工作要求,是全面提升纪检监察部门履职能力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三转”,着力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结合学校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三转”依据
1、中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指出“必须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围绕党章、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纪检监察机关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职责定位,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中心任务,坚守责任担当,监督执纪问责。”
2、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2014年5月19日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专题研讨班上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部署,明确职责定位,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职能力。“三转”就是要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监督、执纪、问责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纪检监察机关的专责是监督执纪。
3、河北省纪委《关于加快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意见》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更加聚焦中心任务,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深刻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严峻形势,着力解决工作泛化、职能异化、主业弱化的问题,把主要精力和力量集中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来;更加突出执纪监督,严格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强化执纪监督,提高工作站位,坚决把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收拢五指攥成拳头,集中力量抓好主业;更加突出查办案件,按照“当前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要求,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稳数量、提质量、增分量,确保领导精力向办案集中、工作力量向办案投入、保障措施向办案倾斜,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根据中纪委全会和王岐山书记的讲话精神,纪检监察机关就是要聚焦主业,回归主责,把不该管的工作交回主责部门,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这是我校纪检监察部门实施“三转”的依据。
二、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的工作部署,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把握好全面从严治党从以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以适应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四种形态”为标志,回归党章确定的职责定位,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提高履职能力,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为建设风清气正的本科院校提供坚强保证。
2、总体要求
新形势下坚持和深化“三转”,理念的转变、认识的提高是前提。为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要实践好“四种形态”,纪检监察部门要从实现党的历史使命这个根本目的出发,深刻领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内涵,深化对党章赋予纪委职责的认识。
进一步推进转职能,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工作职能定位,切实改变过去纪检监察部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职能泛化、大包大揽的工作状况,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突出抓好惩治腐败、作风建设和执纪监督等工作主业,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进一步推进转方式,切实改变纪检监察部门过多参与职能部门业务工作,从事事参与、样样主抓中解脱出来,充分发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优化监督流程,规范监督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加科学高效地履行好监督职责。
进一步推进转作风,认真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思想政治、能力素质、作风纪律建设,不断提升纪检监察治理能力。
三、转变职能,聚焦主业
1、明确职责权限。党风廉政建设由各级党组织担负主体责任,纪委承担监督责任。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是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同级、指导下级明确职责任务,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到位不越位、牵头不包办、督促不替代。纪检监察部门要集中精力,专司其职,努力提高监督检查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退出与纪检监察工作关系不大的议事协调机构。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有明确要求的予以保留,上级纪委在清理规范后仍然保留的予以保留,确需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的予以保留,由其他部门牵头但与纪检监察职责直接相关的予以保留的原则,今后凡新增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须事先报校纪委审核同意。纪检监察部门原则上不与职能部门联合行文,不参与职能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活动。
3、把不该管的事项交给主责部门。今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不再参与学校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不再参与基建(修缮)工程的招投标、材料价格控制管理等工作;不再参与物资设备采购中的所有工作,包括开标现场监督;不再参与科研经费使用审核。突出对事后结果的监督检查。把党风廉政建设等职责交给相关主责部门,不再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
4、纪委书记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工作。纪委书记在党委班子分工中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分管其他工作的,必须事先书面报上一级纪委审核同意,分管的其他工作要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纪检监察工作上。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不得抽调或安排从事与纪检监察无关的工作。
四、转变方式,增强实效
1、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加强对学校党委的监督;加强对校党委班子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学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强对腐败行为易发多发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2、在监督检查上突出“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职能定位。把监督的切入点从参与、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业务检查,转变到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上来,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管职责、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等作为监督重点,加强监督问责。转变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方式,不再参与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而是突出对事后结果的监督检查;不再提出一般性意见建议,而是突出对违纪案件进行查处和问责追究。综合运用制度廉洁性审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信访举报、线索排查、案件审查等措施,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监督的方式:
(1)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选择性、计划性地参与对重点部位的监督工作,做好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
(2)开展专项督查和专项治理。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单位中心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
(3)信访处理。受理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承办上级信访转办件、督办件。经批准,办理反映领导班子成员信访举报事项的核查工作。
(4)查办案件。完善案件线索集体排查、规范处置、重要事项报告、办案工作考核、执纪执法部门协调配合等工作机制。坚持“一案双查”制度。
(5)问责追究。督促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制度规定,按规定对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按照责任分工,把反腐倡廉责任落实到相关职能单位。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6)谈话提醒。纪委书记针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提出建议和要求。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注重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及时进行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小错误酿成大案件。
(7)在作风建设上注重抓节点、抓小事。坚持从小事抓起,从重要时间节点抓起,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一个重点问题一个重点问题地解决。加强改进作风制度建设,坚持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严肃查处作风问题典型案件,对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坚持点名道姓通报批评。
五、转变作风,正人正己
1、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干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表率意识和宗旨意识。严格执行《学校纪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规定》,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2、坚持把能力素质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加强业务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加强日常管理,夯实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严格执行办案纪律、保密纪律等各项纪律规定。坚决纠正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作风漂浮、软弱涣散,精神懈怠、无所作为等不良作风。坚决防止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执纪不严、失职渎职,滥用权力、以案谋私等问题发生。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9月起执行。
中共河北水利电力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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