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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委员会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

来源: 时间:2016-07-08 00:00:00 作者: 点击:

党字〔2016〕6号

中共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委员会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文明节俭新风,促进廉洁自律,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校党员和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严禁追求奢华、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铺张浪费或者搞封建迷信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坚持更高更严标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二)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三)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

(五)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党员干部对事后发现的属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当及时退还;无法退还的,应当在收到后15日内上交党委办公室。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得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生日、上学、就业、履新、乔迁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姻亲)范围。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参加亲属以外的婚庆活动,以及应邀担任该类活动的主婚、证婚、总管等角色。经批准代表单位参加的除外。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婚庆车队不超过6辆,婚宴不超过12桌120人;男女双方合办的,不超过18桌180人。

操办丧葬事宜,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标准。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实行报告备案制度。

操办婚事的,应当于举行婚礼7日前报告,填写《操办婚庆事宜报告表》(见附件一)。婚事办理完毕后,应当于15日内将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书面备案,填写《操办婚庆事宜备案表》(见附件二)。

操办丧事的,应即时报告。丧事办理完毕后,应当于15日内将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书面备案,填写《操办丧葬事宜备案表》(见附件三)。

处级以上干部向党委办公室和纪委报告备案,科级干部、一般党员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备案。

第七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对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规收取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予以收缴;对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的,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第九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本规定各项要求。

第十条 纪委和各单位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报备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纪委对党员干部报备的操办婚丧事宜情况,将进行抽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河北省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退休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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