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促进各项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作为学校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四条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校级、系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校党政领导班子和系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分别为校和系处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范围
第五条学校设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和党办、校办、纪委、监察、组织、宣传、人事、财务、后勤、学生、教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校纪委、监察室牵头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校党委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其他委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校长对校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校长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和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系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的副职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校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制度法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针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互相制约又互相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促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机制,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以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支持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十条校党委书记、校长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工作任务,组织实施,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分工和具体责任。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要经常监督和检查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
(三)对关系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坚决纠正领导班子内部各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组织开好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积极参加系处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贯彻执行中央对领导干部的各项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七)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及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部门得到落实。
(三)对涉及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信访件及其重大案件线索要亲自督办;纠正分管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四)组织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部门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向党政正职报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贯彻执行中央对领导干部的各项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系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提出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分解下达责任目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年终进行总结。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意识。
(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管理和业务工作,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班子工作会议制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
(五)履行监督职责,负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工作。
(六)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做好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和党员、教职工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要及时制止,对违法违纪线索要及时向校纪委、监察处报告,配合校纪委、监察处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纠正本单位出现的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系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主持召开至少一次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工作会议,结合实际,负责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规定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落实班子成员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并报告年度工作。
(二)按照学校的安排和要求,负责组织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党政领导干部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三)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的教育工作。
(四)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坚决纠正领导班子内部出现的各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负责组织系处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
(六)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贯彻执行中央对领导干部的各项纪律要求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七)对本单位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制止,纠正不正之风,支持纪检监察工作。
第十四条系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分管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对分管的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中央对领导干部的各项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对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全校系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每年的业务工作考核相结合。
(三)校党委制定系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办法,规定考核的组织工作、考核的内容、考核的方法等,并制定出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实施,纪委协助配合。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建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校党委会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党委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各系处级单位每年十二月底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与年度工作总结一并报校党委。
(四)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学年总结和考核工作的述职报告中,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政情况。
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
(一)校纪委、监察室每年对全校各处级单位、机关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方式,根据党委的工作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设立电子邮箱等形式,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参与对各单位、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第三章中规定的职责,应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系处级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一)对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不组织实施,贻误工作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不按规定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
(四)对本单位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压案不报,对不正之风不认真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领导干部廉政、勤政中出现问题,群众反映较大的。
第二十条系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损失重大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调整职务、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等组织处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五)授意、指示、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招生、工程招投标、物资设备、教材、图书采购、财会、审计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通报批评处理;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六)擅自出台收费项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责任制规定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责任制规定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对系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追究,组织处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党纪政纪处分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
校领导班子成员出现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由校党委向省委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校系、部、处、室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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