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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水利电力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 时间:2018-07-19 00:00:00 作者: 点击:

纪字〔201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健全纪委议事决策制度,促进纪委议事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议”),是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纪委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和研究决定的会议。

第三条 纪委会议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纪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决定决议,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相关制度;

(三)研究讨论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审议向学校党代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研究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的立案、调查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

(五)讨论、审议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报告,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理;

(六)讨论研究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并作出相应决定;

(七)讨论通过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报告或提请决定的重大问题;

(八)讨论研究纪委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

(九)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会议议题经纪委书记同意后,由纪委办公室列入议程,提交会议讨论。

第七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由纪委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将议题通知与会人员。

第八条 与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做好准备,会上积极发言,表明意见和态度。

第九条 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或由纪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

第十条 纪委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若到会委员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则会议延期或只作讨论,不作决定。

第十一条 通常情况下,非纪委委员的监察处长、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应列席会议;也可根据议题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对紧急事件来不及召开纪委会议的,纪委书记可临时处理,并及时向纪委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形成纪委会议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纪委办公室起草,纪委书记签发。

第十四条 纪委委员应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应事先向纪委书记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纪委会议决定重大问题,应进行表决。表决必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纪委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因工作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纪委委员的要求,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第十七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准备会议有关材料,负责会议的记录、整理、督办、协调及意见反馈,负责制发会议通知、决定和决议等文件,负责相关文件的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一经形成,允许个人或少数人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度,若某议题涉及到与会人员或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不得泄露会议事项和发言情况,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北水利电力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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