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政治生活的有效途径。党章第四条对党员的监督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同时,党章又规定了各级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义务,第八条规定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要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党员开展党内监督的内容、方式和途径等作出明确规定,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和具体化,有利于广大党员更好地履行监督义务,更好地维护其监督权利。
第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党的领导干部是我们党执政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管理者,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受到党和人民的监督。要充分发挥党员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对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把党的领导干部置于广大党员的有效监督之下。
第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党员要积极参加党的会议,在会上对党组织和党员工作、生活中存在的缺点错误提出批评,敢于揭短亮丑、动真碰硬,不评功摆好、不文过饰非,使党员、干部受到教育,党组织改进工作,充分发挥党的会议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作用。党员提出批评意见、指出缺点错误,应当坚持关心爱护、有利工作的立场,尊重事实、有根有据。
第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党员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是我们党发扬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的宝贵经验。在我们党内,没有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该主动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要引导党员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本着对党组织负责、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对领导干部负责的态度,摒弃私心杂念,正确履职尽责,全面、公正、客观地对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评议。对领导干部的错误言行敢于批评,不回避矛盾问题。同时,党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明确监督的目的、任务,熟悉党规党纪,正确监督、依规监督、善于监督。
第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每名党员都要增强组织意识和政治担当,敢于同形形色色违反党纪的现象作斗争,勇于揭发、检举各种违反党纪的行为,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表明,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每名党员都要坚持党性原则,强化监督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搞政治阴谋活动、搞破坏分裂党的政治勾当等严重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执政党永远会面对与腐败的斗争,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每名党员都要充分认识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乎人心向背、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坚决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党员向党组织揭发、检举违纪违法行为必须是负责任的,要有事实根据,不能歪曲真相,更不允许诬陷、捏造,要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办事,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不随意扩散、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