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多项自我监督制度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01-06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规定了多项自我监督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
审查调查组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
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以及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等。
《规则》强调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以及干部队伍作风建设。
第七十一条提出,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调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提出,“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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