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校内规章 -> 正文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时间:2018-07-19 00:00:00 作者: 点击:

党字〔2018〕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规范和强化学校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推动学校改革发展。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作为问责决定主体,追究在学校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纪检部门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对校级党的领导干部出现失职失责行为需要问责的,由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第六条问责要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二章 实行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1.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不按要求学习传达,不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不及时检查督促,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出现重大失误的;

2.对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不力,不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不能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在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作用不到位,严重影响改革发展的;

3.对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相关规定要求不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流于形式、实效性不强,致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存在突出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涉及学校中心工作、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懈怠懒散、消极应付、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5.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以及出台学校教育管理方面的重大政策、制度等,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或决策出现严重失误的;

6.不重视安全稳定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失职失责,在处置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重大问题或师生反映的突出问题中领导不力,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7.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管辖范围内信息网络、教材使用、课堂教学、广播、报刊、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对外交流、合作办学等方面出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问题,干部、师生违反政治纪律的错误观点、言论及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出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问题、影响恶劣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1.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致使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保障作用弱化,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的;

2.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不规范,“三会一课”等重要组织制度不落实,对党组织疏于建设和管理,党组织软弱涣散,领导班子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情节严重的;

3.对党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不力,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出现动摇和滑坡,问题突出的;

4.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整治“四风”问题态度不坚决,不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党员干部教育、提醒、监督不到位,特别是对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和隐形变异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得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导致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

5.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风气不正、纪律松弛,拉票贿选、干部人事档案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1.主体责任缺失,不履行“一岗双责”,在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以及抓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到位,抓部署检查落实不力,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得不到发挥,在工作中政治把关不严,问题突出的;

2.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对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及时教育提醒,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的;

3.对本单位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检查、专项治理等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存在的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违法乱纪等现象滋生蔓延的;

4 .党内监督乏力,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不到位,本单位本部门内部监督、自我监督、相互监督形同虚设,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对上级巡视、巡察不支持不配合,对发现的问题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

(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1.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管辖范围内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中央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

2.维护组织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重大决定、搞非组织活动、欺骗组织、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违规出国(境)、违反国家外事纪律等问题严重的;

3.维护廉洁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廉洁风险防控不力,教育管理不到位,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早提醒、早纠正,出现违规收受师生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问题严重的;

4.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吃拿卡要、优亲厚友、推诿扯皮、作风粗暴、欺上瞒下等侵害群众利益的;

5.维护党的工作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规干预和插手干部选拔任用、人才招聘、职称评聘、经济、经营、招投标、采购、合作办学、评优评先、执纪等问题突出,长期存在庸懒散松现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的;

6.维护党的生活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存在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问题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问题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对信访举报或者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办理不及时、不认真甚至拒不办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故意隐瞒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不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的;

3.不支持执纪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采取措施推动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重大问题,影响腐败案件及时查处的;

4.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窝案、串案,或者发生系统性大案要案的。

(六)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第九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责令其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予以改组。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将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将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问责方式依据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损失的情况、造成影响的范围等情节确定。

第十一条 被问责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干部选拔任用等问题上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具有本细则所列问责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挠、对抗问责调查处理的,或者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情节。

第十三条具有本细则所列问责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四)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四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推动教育改革发展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工作失误,但是决策程序合规,决策事项符合改革方向和现行政策精神,党的领导干部没有谋取私利,且能够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挽回损失的,可以免于问责。

第四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五条 问责工作程序依法依规,按照启动问责程序、开展问责调查、认定相关责任、提出问责建议、学校党委作出问责决定、执行问责决定等步骤开展问责工作。

第十六条 启动问责程序后,一般应进行问责调查。校党委可以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指定纪委或组织部进行调查,或由多个部门联合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对于事实清楚的问责情形,可以不进行问责调查,直接进入问责决定阶段。

第十七条 调查组要熟悉相关情况,了解与问责事项有关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调查方案。

第十八条 调查取证应当合规、全面、客观、公正,对违规过问、干扰、阻挠调查工作的党的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调查组应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坚持“一案双查”,调查组在开展案件(事件、事故)调查等工作时,应当同时对有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第二十条 调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将认定的问责事实写成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在问责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经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基本内容包括问责启动依据、拟问责对象基本情况、问责事实、政策法规依据、拟问责对象的责任、拟问责对象的态度、拟采取的问责方式等,调查报告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调查报告应当自成立调查组之日起30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经校党委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开展调查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有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对干扰、阻碍调查工作的领导干部,调查组可以向学校党委建议暂停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六条 问责决定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

第二十七条 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通报决定的,同时明确通报的方式、范围等。

对领导干部实施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要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第二十八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问责承办部门应当在30日内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在1个月内办理完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要在15日内向学校党委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本单位本部门的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九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党委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党组织。对申诉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强化警示教育,对问责典型问题进行通报,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在校内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共河北水利电力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委员会

2018年7月16日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河西路49号  电话:0317-7587031  办公邮箱:jwb@hbwe.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