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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7-05-19 00:00:00 作者: 点击: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公车”),是指学校小车(7座以下)。

第二条 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室”)负责公车的使用管理,公车使用仅限于学校公务活动。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公车:

1、校领导因公用车;

2、接待来宾及相关会议;

3、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

4、各中层单位在市区内因公办理相关业务确需安排公车的情况;

5、校领导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严格用车程序。用车单位及使用人须逐项填写《公务用车派遣单》(见附件);校办室根据《公务用车派遣单》审批情况,统筹安排车辆使用;用车结束后,车辆使用人和司机要现场核对行车里程数、填写记录并签字,然后由车辆使用人将《公务用车派遣单》一联交至校办室留存,一联车队留存,一联用车单位留存。

第四条用车申请单位要严格控制本单位办公用车的使用,要加强用车的计划性,一般用车应提前一天向校办室提交《公务用车派遣单》。重大活动或阶段性集中用车,应提前三到五天提交《公务用车派遣单》,校办室视轻重缓急合理调度。

第五条 校领导用车由校办室负责办理手续,校领导本人签字。如有特殊情况,校领导用车未能及时办理用车手续的,用车后由校领导告知校办室补办手续。

第六条 中层及以下干部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安排公车,有特殊情况的要由用车申请单位负责人出具情况说明,报分管车辆校长审批后方可用车。

第七条 公车使用后,将车辆停放在学校车库,不得将车辆开回家或用于私用。

第八条 校办室要建立公车使用管理台账,明确记录公车使用事由、使用时间、使用人及批准人、使用里程数等,保存好《公务用车派遣单》原始凭证,以备检查。车队也要做好用车记录,每月底与校办室进行核对。

第九条 非工作时间,严格执行《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公务车辆非工作时间入库封存管理规定(试行)》,对于违反封车规定的,学校将对其进行追责处理。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车公养、私费公报,严禁公车私自出入餐饮娱乐等场所。

第十一条 各级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各中层单位主管车辆的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公车使用负责。学校把公车的使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公用车管理办法》(冀工专校字【2006】20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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